【堅料網】沈豪傑:《香港國安法》實施下司法機關的新角色 

全國政協副主席、港澳辦主任夏寶龍。
全國政協副主席、港澳辦主任夏寶龍。

本月13日,全國港澳研究會主辦專題研討會,全國政協副主席、港澳辦主任夏寶龍出席並致辭,詳細地分析了《香港國安法》自實施以來所取得的成果、《香港國安法》的立法要旨和原意,以及未來如何更好發揮《香港國安法》保駕護航的作用。

夏主任在發言中,肯定了《香港國安法》的實施,對香港繁榮穩定的貢獻。他認為《香港國安法》護國安、保家安、得民心,是香港由亂到治的「分水嶺」,是香港的「守護神」。香港自實施《香港國安法》以來,國家安全漏洞被堵塞了,得到更有力的保障;社會秩序恢復了;香港走出了政治爭拗泥潭。《香港國安法》在香港社會以至國際上都得到更多人認同。

《香港國安法》自實施以來,香港司法機關的判決一直是大眾的焦點,由陪審團、量刑、保釋申請、人權保障到法律代表等問題,都引起了不同程度的討論和爭議,香港的法治,特別是司法獨立,有否受到影響,都是市民和國際社會所關心的議題。

中共二十大報告明確指出,未來要完善特別行政區司法制度和法律體系。在《香港國安法》的法律框架之下,香港司法機關應扮演甚麼角色,是司法人員以至整個法律界未來需要深思的問題。因此,在研討會上,除了終審法院首席法官以外,也有上訴庭的法官、大律師公會的執委和香港律師會的理事出席。

夏主任在發言中不同部份,都有提及司法的問題。

1. 《香港國安法》賦予特區國安委對國安事務的權力,所作決定不受司法覆核,具有可執行的法律效力,特區任何行政、立法、司法等機關和任何組織、個人均不得干涉特區國安委的工作,均應當尊重並執行特區國安委的決定;

2. 特區行政、立法、司法機關都要切實肩負起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全面準確貫徹實施《香港國安法》,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

3. 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制定《香港國安法》時,就賦予了其凌駕地位和優先適用的法律效力。特區應主動修改、完善本地法律,使本地法律與香港國安法實現有機統一。

4. 《香港國安法》創製了若干法律司法程序和規則專門用於國安案件的辦理。香港特區法院按照這些程序和規則,作出了一些符合香港國安法立法原意的判決,為該法的正確實施提供了指引;

5. 維護國家安全不僅是行政長官和特區國安委的責任,也是香港特區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司法機關以及法定機構、諮詢組等整個管治架構的責任。

這些不同的段落中,都帶出了相同的論調,就是國家安全問題是有凌駕性,是「一國兩制」的核心要義,司法機關必須要尊重,並且具有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因此,在審理與國家安全有關的案件時,香港司法機關必須要負起責任,主動防範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而非單純跟隨本地法律和過去的案例。習近平主席在七一重要講話中,強調香港司法機關擁有獨立審判權,也提到維持使用普通法的重要性。《香港國安法》是大陸法,如何在保障國家安全的前提下,將大陸法和普通法有機結合,作出符合香港國安法立法原意的判決,是每一位香港本地法官必須深思的問題,也是他們的根本責任;而香港的律師和大律師作為法律人員,也有責任提醒法院相關的法律原則。

《香港國安法》是一部新法律,他是有機的,有生命力的,香港所有機構和個人都必須共同努力,完善和準確實施這部法律。如夏主任所言,這是每一個人的「必答題」,而不是「選擇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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