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李家超在參選時,曾提出「以結果為目標」,強調未來的管治班子是做實事、執行力強、迎難而上、敢於破局,還要是充分展現「愛國者治港」新氣象的管治團隊,之後又提出新政府上任百日內要訂立「關鍵績效指標」(KPI),讓人期待新班子能一改過去港府「議而不決」的頹風。可是,無論口號說得多動聽、多漂亮也好,只有去到關鍵時刻才能見真章。
以廿三條立法為例,自中央在2020年制定《港區國安法》之後,上屆政府便不斷強調會立,結果去到上屆特首離任,依然是得個講字。現屆政府上台後,曾稱上屆政府的工作,會維持政策延續性,特首又說過無數次廿三條立法,是特區政府的憲制責任,只是從政府日前宣佈,將《基本法》廿三條立法從本年度立法議程中剔除,我們便知港府雖然換了屆,但是還未打算負責任。
如此的所作所為,實在讓人不禁懷疑,當日參選時提出所謂的「以結果為目標」,是否以不用負責任這一「結果」為目標。畢竟,自2003年擱置立法以來,廿三條立法已足足拖了快二十年,拖到2019年黑暴爆發,國家安全法律缺位的問題暴現,弄得中央被逼出手制定《港區國安法》。如今,港府不但宣佈今年不立法,連何時才完成立法都說不出來,說好的KPI呢?
更重要的是,過去幾屆政府遲遲不立法,尚可以把責任歸咎於反對派勢盛,會在議會內出盡辦法阻止立法,議會外有衛星組織動員群眾上街,同時又有黃絲媒體推波助瀾。然而,在中央制定《港區國安法》,並在去年決定完善香港選舉制度之後,不但只大多數反對派主要骨幹已經被捕或出逃,去年又因杯葛參選,而在立法會再無議席,加上主要的黃絲媒體停刊,連帶外圍組織亦已接二連三解散,現屆政府還有何廿三條立法的阻力?
特首在記者會的解釋,是國安風險多變,加上地緣政治急速惡劣變化,很多以往難以想像會被利用來攻擊別國的手段都出現,所以立法的法律研究工作必須更深入和全面。然而,既然港府明白地緣政治急速惡劣變化,港府為何不可先行立法,把現時已知的國家安全法律缺位先行堵塞,到研究或發現有何破壞國安的新手段時,再作新的法律修訂?
須知道,廿三條條文的「應自行立法」,不是指港府只能立一次法,之後便不可修訂。事實上,世上大部分國家的立法都是「成熟一項推一項」,即使是特首在記者會中提到,有普通法國家建議訂立新的國家安全法律,包括長時間禁止懷疑對國家安全構成風險者離開特定處所,且能重複禁止,人家都是在原有的國安法基礎上再作修訂。換言之,港府大可以先立已知如何訂立的條文,那些研究未成熟的規定,可在未來修補。
由是觀之,港府實在沒理由把廿三條從本年度立法議程中剔除,所謂的新風險,或所謂外國可能擬定的新法例,完全可在未來研究成熟後再作修訂,除非港府至今,竟然連一個大致成熟的立法框架也拿不出來。更讓人擔心的是,現屆港府本來已打算立法,只是因為一些不為人知的其他因素或阻力,令政府最終改玩拖字訣。若實情真是這樣的話,背後的箇中原因一定十分耐人尋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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