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這樣說有點政治不正確,但是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的前支聯會副主席何俊仁,在上月底獲高等法院批准保釋一事,確實值得斟酌,可是觀乎事後坊間的評論,卻沒多少人提出質疑,所以從某程度而言,立場偏黃的前電台主持曾志豪撰文,懷疑背後有甚麼貓膩,雖說是建基於陰謀論之上,但也是可被同情地理解。
事後,跟何俊仁同屬民主黨的劉慧卿跳出來,反問曾志豪有何居心,這是情理之內,但也是誅心而論,亦沒解答何俊仁獲准保釋後,坊間輿論為何沒甚麼非議的問題。單純從法理上而言,沒甚麼非議的可能性可以很多,例如案件正在審理階段,批評法院審訊有機會被指是藐視法庭,或被質疑是惡意中傷法庭,所以不願作出過多評論。
當然,評論何俊仁應否罪成,與評論他應否被保釋,其實是兩個概念,前者的確尚未作出裁決,後者法官已批准保釋。只要提出相關的法律依據,評論一件已經作出的裁決,即使是提出質疑,也不算干涉法庭審訊,因而未必算是藐視或中傷法庭。然而,何俊仁獲准保釋,跟曾志豪提及的黎智英獲准保釋一事,所涉及的法律問題不同,所以部分人即使對其獲准保釋的結果不滿,亦未必敢妄加評論。
畢竟,在黎智英獲准保釋所涉及的,是《港區國安法》第42條的保釋規定,跟本地《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A部是否不同的問題,法官李運騰認為兩者不構成衝突,所以引來爭議。然而,隨著終審庭在覆核時推翻原訟庭裁決,並指出《港區國安法》第42條的法律位階,高於《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A部,相關的法律衝突已告一段落。
今次何俊仁獲准保釋,或之前「35+初選案」中有13人獲准保釋,法官都是根據《港區國安法》第42條批准保釋,沒有國安法與本地法律之間的法律衝突問題,而是涉及「有充足理由相信被告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解讀問題,而這又的確造成了曾志豪所提到的問題:部分人的保釋申請遭拒,部分人用近似的保釋條件申請則獲批?
歸根究底,在於《香港國安法》第42條的條文本身,並沒詳述何種情況之下,可被法官視之為「有充足理由」。曾志豪稱「如何肯定被告不會再犯」,是一個法官不可能回答的問題,但第42條原文可沒要求過法官「肯定」,而第42條又跟涉及刑期減免的第33條不同,沒有述明何種情況之下,可被法官視之為「有充足理由」而予以保釋,讓人覺得法官在行使保釋酌情權時,似乎看不到清晰的準則,並因而容易引來猜想。
因此,何俊仁獲准保釋一事,由於涉及法官運用《港區國安法》條文下的保釋酌情權問題,因而變得難以評論,例如被控人的健康狀況,可作為法官相信對方保釋後不會作出危害國安的「充足理由」,這一裁決似乎跟第42條不構成抵觸,唯一的斟酌之處,只涉及被控人要在何種健康狀態之下,是否只有病情已令對方精神上無行為能力,才可被法官視之為「有充足理由」。
可是,既然第42條既沒清晰述明,當日終審庭審理黎智英保釋之時,亦沒給過清晰指引,這樣的質疑亦變得口同鼻拗。之前成功申請保釋的案例,某程度上亦遇上類似的情況。要解決第42條「有充足理由」的解讀問題,所謂的「大規模反對」似乎沒有用,甚至提出保釋覆核亦沒甚麼用,因為有一點需要注意,《港區國安法》的最終解釋權,根據第65條的規定,在全國人大常委會手上,而不是在香港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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