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府在「免針紙」案中敗訴,法庭裁定局長無權廢除某些懷疑被濫發的「免針紙」。那些「免針紙」仍然有效,直至到期日為止,被停職的公務員亦暫時可以復職。
我們先把細膩的法律觀點暫時擱下,純以大原則來說,這件事上反映了若干情況:
香港的體制向來是行政主導,但律政司及法庭仍可以法律觀點,審視某些政府施政之合法性。這司法監督行政的權力,明顯比回歸前更大,司法覆核的案件,亦比港英年代時更多。
據資深大律師兼行會成員湯家驊表示,法庭的判案說明行會及港府在制定相關特別措施時可能存有法律漏洞。只要港府修補相關漏洞及把當中的程序說明清楚,便可以盡快修訂相關條例。如此一來,即港府始終是以行政主導,局長亦理應有這樣的權力,只是在條例細則上沒有說得清楚明白而已。反過來說,法官在研判相關條例時,又有否清楚考慮過港府在抗疫上的權責是甚麼?公共衛生及安全範疇上,局長應有的權力是甚麼?有沒有想清楚宏觀的情況?還只是在法律觀點上轉空子及「咬文嚼字」?
以常理計,當港府認為某些醫生所發放的「免針紙」有可疑,基於公共衛生安全的考慮之下,又為甚麼不能要這班人再多看一位醫生,已確保無誤呢?現時,港府並無懲罰或檢控「免針紙」的持有人,只是他們多看一位醫生來證明其「免針紙」可信而已。既然暫時不是檢控他們,坊間說甚麼「無罪假定」便不成立。
歸根結底,一般家庭醫生又憑甚麼發「免針紙」呢?「疫苗接種」涉及「微生物學」、「疫苗研究」及「公共衛生安全」等專業範疇,一般家庭醫生有沒有相關知識去判斷那一個人可以「免針」呢?家庭醫生最多只能證明某些人有病,但那些人是否適合接種疫苗,明顯是另一門專科。
當然,「免針紙」的制度及法庭的判決是一回事,但另外一方面,我們純以「疫苗接種」為核心的防疫系統,又是否值得檢討呢?眾所周知,新冠肺炎疫苗無法有效阻止病毒傳播,既防不了新變種,亦不可能建立「免疫屏障」。「疫苗通行證」的理念,是希望從側面鼓勵所有人接種。使不肯接種的人在社區內「寸步難行」。但既然疫苗只能防止重症率及死亡率,我們又應否大力推行「疫苗通行證」呢?
純以科學角度來說,「追蹤病毒」及「隔離檢疫」相比「疫苗接種」有效及重要得多。如果我們拿不出無懈可擊的理由推行「強制疫苗接種」的話,「疫苗通行證」亦只是退而求其次的選項,為的就是減少重症率,以防止醫療擠兌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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