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考HK】文武:人大釋法「畫公仔畫出腸」 香港須深入領會國安法精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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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會上周解釋《港區國安法》第十四條及四十七條,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譚惠珠表示,釋法並沒有剝奪法院的審判權,也沒有擴大行政長官權力,只是「畫公仔畫出腸」,教國安委如何使用國安法。譚惠珠的這種通俗解釋,讓香港市民比較能夠明白釋法的真實含意。《港區國安法》是中央出手解決香港2019年動亂的重要舉措,從這次引發釋法的爭議,以及其他許多事實看,香港社會尚未能全面準確地把握國安法的精髓要義,透過這次人大釋法,香港社會應該更深入地去理解國安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在2022年年終前的例會中,作出釋法決定。與過往五次人大釋法相比較,這次就國安法的首次釋法,顯然有所不同,這次是重新強調了第十四條和第四十七條所規定的國安委及行政長官的權力和職責,同時就行政長官建議提請人大釋法時提出的問題,即不具有香港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是否可以擔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辯護人或者訴訟代理人的問題,提出解決路徑。

這次釋法強調了《港區國安法》所明確規定的國安委承擔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定職責,國安委的工作信息不公開,決定不受司法覆核,具有可執行的法律效力,任何行政、立法、司法機構和任何組織、個人不得干涉,且應當尊重並執行。

同時亦強調了法院在審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中,遇有是否涉及國家安全及證據材料是否涉及國家秘密的認定問題,應當向行政長官提出並取得證明書。並補充了一點,如果法院沒有向行政長官提出並取得證明書,國安委應履行職責,作出判斷和決定。

社會上有一些評論認為,這次釋法其實並沒有直接就行政長官提出的問題給出一個答案,而是拿出《港區國安法》第十四條和第四十七條,告訴行政長官和香港各界,答案就在這兩條之中,行政長官和國安委可以自行解決。這種說法與譚惠珠「畫公仔畫出腸」的說法,有異曲同工之妙。

《港區國安法》賦予國安委和行政長官重要的職責和權力,但香港社會對此尚未能真正領會,包括行政長官、特區政府高層官員,以及司法機關都未能準確理解及把握其中的要點,才會在處理黎智英案能否聘請海外大律師或律師一事中,引起爭議。人大釋法並沒有額外賦權給國安委和行政長官,只是重新強調了國安法中賦予國安委和行政長官的權力,並進一步教識國安委和行政長官如何使用好這些權力。

社會上另有一些人,就這次釋法提出的內容提出批評,認為釋法擴大了行政長官和國安委的權力,而削減了法院的審判權,這其實是對這次釋法的誤解,同時亦反映出香港許多人,包括法律界、法學界人士,甚至也包括特區政府的高層官員,尚未真正掌握國安法的精髓。

這一事件亦揭示出香港存在的另一個不能忽視的問題,一些人表面上是在維護司法的獨立審判權,維護香港的普通法制度,實際上他們所維護可能只是不受行政長官、行政、立法機關制約的司法權,所維護的只是法院至上而非法律至上的體制。在這樣的體制之下,行政長官和行政機關無權干預法庭的審判和決定,但法庭卻可以透過司法覆核等方式,否決行政長官和行政機關的決策,對政府形成有力的制約。

但是,這是否符合「一國兩制」下的「行政主導體制」?2019年動亂之後,中央出手撥亂反正,一再強調「行政主導體制」,2020年6月30日生效實施的《港區國安法》維護和強化了「行政主導體制」,但香港社會在這方面尚未能全面準確地把握。

不久之前,「長洲覆核王」郭卓堅仍像過去那樣,以「司法覆核」透過法庭對政府的政策提出質疑。再度引起社會對於濫用「司法覆核」的關注。但不論政府還是司法機關,對於濫用「司法覆核」的問題,似乎並沒有提出有效的解決方案。而這一問題持續下去,不利於香港走向善政。

這次人大釋法「畫公仔畫出腸」,香港社會很應該藉此機會深入領會《港區國安法》的精髓,更好地落實「行政主導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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